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展惠英发布时间:2023-11-24浏览次数:53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各单位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其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区分及追究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

(二)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四)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副职领导。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责任人员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教学事故

4.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5.学生违纪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

对学院和学院领导评奖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责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室内格局,或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四)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购买、使用、保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要求处置实验废弃物的。

(五)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隐瞒不报,或接到相关报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验室的。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的。

(七)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九)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指令的。

(十)接到学院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的。

(十一)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全责任中,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的处分,可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处分,需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违纪处分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相应学生管理部门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涉及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牵头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学校党委决策。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后,交由相关单位依工作职能进行追责处理。

(一)处理决定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并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直接书面对接相关单位执行。

(二)处理决定为取消教职工评奖评优资格的,由相应具备评奖评优职能的部门执行。

(三)处理决定为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依据学生的身份,由二级学院、学生处及留学生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被追究个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追责执行单位或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处分时限的,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教学事故处分的,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兰文理教〔2021135号)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