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化的基本依据
(教育部七个文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
指导文件:
36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数技函[2019)36号)
38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 函(2021)38号)
大4号文:《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教科信[2022] 4号)
小4号文:《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
实操文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
目录
一、《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
(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校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八条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
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数技函[2019)36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技函〔201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安全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教育系统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是,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实验室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突出体现在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宣传教育不充分、工作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完成好。
2.充分认识复杂艰巨性。高校实验室是开展科研和教学实验的固定场所,体量大、种类多、安全隐患分布广,包括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电气、特种设备、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大危险源和人员相对集中,安全风险具有累加效应。
3.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各高校要把安全摆在各项相关工作的首位,把实验室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抓源头、抓关键、抓瓶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管理实,切实解决实验室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掌握防范化解遏制实验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
二、强化落实,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4.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精细化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5.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高校应当有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三、务求实效,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6.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各高校要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7.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验室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8.建立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各高校应当对危化品、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等危险源,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存储要有专门存储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须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弃物要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9.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各高校要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四、持之以恒,狠抓安全教育宣传培训
10.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各高校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的。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11.加强知识能力培训。学校的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和实验室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五、组织保障,加强安全工作能力建设
12.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各高校应当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人员,并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保障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执行。
1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高校应当加强安全物质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六、责任追究,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14.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各高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15.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各高校要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教育部
2019年5月22日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复杂艰巨,是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点,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为切实增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关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技函〔2019〕36号)和《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教发厅函〔2020〕23号),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盯紧安全薄弱环节,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师生生命安全,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二、行动目标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一切工作都以安全稳定为前提,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面落实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完善高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和危险源管控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教学与科研项目安全审查过程管理,杜绝高校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构建完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强化师生安全教育培训的各个环节,对各级安全管理与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与考核,提升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应急能力;落实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加快实验室安全的科学研究与标准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切实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杜绝实验室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高校要把安全摆在各项相关工作的首位,把实验室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进一步细化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学校党委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高校要明确一个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切实配合落实工作。各学校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的闭环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培训,推动高校落实防范措施,着力扫除盲区、消除漏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和本地区实验室安全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同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
高校要根据危险源使用和储存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岗位可以参照岗位职责、实验室数量、师生数量、危险源类别与数量等制定标准予以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实验室安全管理或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高校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薪资福利、绩效奖励与职业发展,同时要依据实验室安全规划及年度实验室安全水平提升计划,配备所必需的资金列入每年的预算。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明确实验室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完善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适合学校实际的实验室分级标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安全隐患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定量分级标准,全面辨识、评估,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监控,严格全过程、全周期、可追溯管理。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通过方可恢复实验。
(四)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
高校要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及携带致病源体的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如存在风险要主动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学校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应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可探索依托第三方力量,增强风险研判和防控。要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等的采购、保存、使用、处置的全程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五)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
高校要建设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把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明确涉及实验风险的各级各类学生的培养要求。针对不同学科、专业实验,明确课程结构,设置教学大纲,开展相关教材编写、课程设置等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专家与师资队伍的培育培训。建立实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要求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的必修课课程或培训并进行考核,未取得相应学分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对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各级管理人员,如相关校领导、中层干部、安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活动的院系教师等,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长等要求,有针对性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保证师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生导师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让安全教育入心入脑。
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培训机制,并定期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经验分享。
(六)提升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
高校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结合消防安全形成完整的应急体系。学校在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的同时,要指导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建立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并进行定期培训和实施演练。各级预案或措施要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的责任人,并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实验室要配齐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并保证有效。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要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七)强化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实验室的建筑设施等基础安全水平,是影响实验室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等项目开工前,要对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提出一般性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验室安全的使用特点提出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橱、排风量、废气处置等)、气路与气瓶柜、试剂柜、实验台、防震防磁、噪声控制和生物安全柜等特殊要求,并加强审核审批。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验的,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工程改造以保障实验室安全。
(八)持续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教育部每年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随时抽查高校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并督促整改,其他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扎实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全面自查,及时公布与反馈;隐患整改过程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并保障经费落实;整改实行销号式管理,并举一反三,杜绝出现隐患经整治后又复发的情况。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经发现立整立改。
(九)加强实验室安全研究与标准建设
高校要针对实验室危险因素量多面广、人员流动性强、研究内容变化多、科研探索性强等特点,加强实验室安全相关科学研究。开展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提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系统、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以标准化的制度文件和成熟的安全文化作为有力支撑,实现对高校实验室安全的科学管理。
教育部加强实验室安全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出台适合高校实验室的各项标准,指导高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实施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高校成立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作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保障投入、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管高校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根据专项行动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台账,加强督导整治。高校要制定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将实验室安全工作进展、实施成效以及经验做法等,与每年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报告一并提交。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高校依照专项行动目标和任务要求,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不好的高校进行督导,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责任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把宣传教育作为专项行动抓落实、促成效的重要推力。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可结合国家安全日教育,梳理近年来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同时,加大对各类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四、《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教育部直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工作规程》等,结合高校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校应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责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学校党委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贵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要明确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学校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高校要持续完善常态化管理制度。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覆盖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高校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各层面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六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息,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发生高校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有两名(含)以上校外专家参与。调查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对学校党委、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教育部直属非中管高校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追责问责,由教育部党组根据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决定;教育部直属中管高校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追责问责,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校内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对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30天内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对追责问责情况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学校党委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分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高校,相关情况计入“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同时纳入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因素。
第十三条 其他高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处理情况请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五、《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高校如涉及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本校的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高校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校应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高校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校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关高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分 |
|
10分 |
|
5分 |
|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
附件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序号 | 实验室分类 | 分类参照依据 |
1 | 化学类实验室 |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
2 | 生物类实验室 |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
3 | 辐射类实验室 |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
4 | 机电类实验室 |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
5 | 其他类实验室 |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
附件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管理要求 | 实验室分级 |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 |
安全检查 |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 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
安全培训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
安全评估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
条件保障 |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六、《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为例)
七、《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2024年6月)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从严治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判定,包括校园消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实训、校车校园交通、预防拥挤踩踏、特种设备使用及水电气热运行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
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
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GB8624)的。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
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
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综合判定(存在任意3条及以上,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
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第四条 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
1.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2.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
3.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4.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的。
(三)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
(五)使用C、D级危房的。
(六)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
(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
(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
(六)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
(七)未按规定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
(九)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
(十)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
(二)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的。
(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的。
(四)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的。
(六)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
(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
(八)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
(九)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十)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
(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
第八条 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拥挤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丰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含部委所属高校)。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教发厅函[202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