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汇编2025.9.2)

发布者:张莉发布时间:2025-10-16浏览次数:10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规章制度汇编
















20258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现代实验方法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课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室三级实验室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指导原则,层层分解和明确实验室管理责任。

第五条  教务处是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学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学校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院是实验教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单位实验教学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负责实验教学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课程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七条  学院和学院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开出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订本单位实验课程大纲和实验课程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实验教材(指导书)的建设与选用;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教学项目;组织实验教师培训,安排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原则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贯彻“学生中心、教师主导”理念,遵循新时代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实验教学内容,选编实验教材。

第九条 实验教学要以能力塑造和成果产出为导向,着力构建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创新实验相互衔接的培养体系。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评估(认证)相关要求,加强实验安全教育,优化基本的操作训练和必要的验证性实验项目,增设综合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特别是设计型、探索型、创新型等综合实验内容。

第十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应包含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重立德树人,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学院均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具体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实验项目名称和学时分配、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要求和考核评定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科研成果。实验项目的开设要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一致,新增或变更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验教材一般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务系统开展实验教学项目的管理和实验教学全过程的运行。教务处按照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提前向各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院(部)及学院按照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课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理论课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量等情况,并在教务系统中安排实验课表。教务系统中的实验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学院按照排定的实验课表开课,开课前必须有实验课程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课开出后应按时填好实验运行记录。因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调停课,需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根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基础实验原则上单人单组,独立操作。仪器实验原则上4-6人一组,确保学生个人完成整个实验操作。项目实验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组,确保学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完成项目实验。对于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实验课程,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时间表,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实验安全底线思维,落实实验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学生考试合格并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学院对实验课程相关教学项目开展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点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各实验课程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物料、实验工艺和实验环境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原则上所有实验课程的第一学时应安排实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实验方案,制定危险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中高风险类实验,须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遇突发事件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试做、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等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实验,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要对学生实验报告予以评定指导,给出实验结论,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予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直至达到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制度规范,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养成安全意识,进行实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做好实验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复原,检查水、电、热源、门窗等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并安排补做;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实验课程学生的考勤管理。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教学项目的,补做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及其以上者,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纪律及期末考试(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实验课程须进行单独考核和成绩评定。课内实验应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的考核,实验考核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实验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六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吸收最新科研与教学成果,不断健全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研制开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研讨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凝练成果,推广应用。在实验教学中探索推进科研式、研讨式教学,强化实验的设计性、创新性,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育人功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档案能真实反映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学院要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做好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档案具体应包括:

(一)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

(二)实验项目信息、实验开课记录、实验课表、学生实验分组名单、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和考核记录等。

(三)实验教学改革立项情况、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等。

(四)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等获奖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

(五)有关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等。

(六)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档案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其中,学生的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或退学等离校后三年,实验报告的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或退学等离校后一年,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以电子文档形式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存档内容包括:本学院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大纲;本学院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指导书);本学院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本学院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学生实验报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第八章 质量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要求

(一)实验课教师应按实验课表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计划开课。开课前,实验主讲教师应编写实验教案,按教学要求预做实验,对于新开实验应试做并撰写试做报告。首次上岗指导实验教学的实验课教师必须试讲,经学院教研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单独指导实验。

(二)实验前,实验主讲教师应向学生布置预习任务;给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实验安全、实验守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

(三)实验中,实验课教师不得擅自离岗,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其中,实验主讲教师应认真巡视学生实验,随时回答学生提问,主动耐心地指导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积极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实验技术人员应辅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实验指导工作。

(四)实验后,实验主讲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做好实验成绩的评定工作,下次实验前应对上次实验及报告进行讲评。实验技术人员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等实验教学档案并归档;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和教学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检查,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范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检查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开展定期听课,检查实验开出情况,对专业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开放实验室制度的实施,以及实验教学项目设置与实验教学内容建设等问题给予指导性建议,并针对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持续改进。实验课程结束后,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学院需定期检查持续改进的实施情况并评估改进效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兰州文理学院实验教学规范》《兰州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兰文理教〔201394号),《兰州文理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兰文理教〔201396号)废止。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证实验室高效有序地运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升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室。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按照学校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进行统筹规划,做到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要科学管理技术队伍,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要开展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相关人员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化管理;加强相关人员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仪器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或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认真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及实验项目,着力推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选修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实验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共享。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四章 实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七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六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一)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须设置警示标志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四)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非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须建立动态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六)加强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专业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做到帐帐、帐物相符,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必须在指定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要对危险化学品的去向负责。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做到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化学品的操作方法。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做实验,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所有实验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2.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五条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化学废弃物处置流程进行回收处置,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废液和固体废弃物以及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如空瓶、空桶等)必须集中收集、存储,含剧毒品和汞类、铅类等剧毒危险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单独申报、及时上交,各实验室要按要求建立化学废弃物专用台账。

(二)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化学废弃物贮存地,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三)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四)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其中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及时送废弃物中转站,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八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知识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主任要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具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协助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二)安排实验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和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维修计划;

(五)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六)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归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员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及时地为教学人员准备仪器设备、试剂、器材,提前为学生实验摆放好该实验必备的仪器设备、试剂、器材;

(三)保证准备室和实验室清洁、整齐,合理摆放物品,保障取放方便;

(四)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具备维护保养知识,并定期对仪器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能排除一般性故障,需外修设备应及时汇报,尽快送修,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五)注意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腐、防锈等工作,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药品等耗材;

(六)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借还等手续。并参与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七)负责其所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验时监督学生按规范操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负责与本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及其他相关记录的填写。

第三十 实验教师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编写实验大纲、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备课,做好课堂指导,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三)坚守工作岗位,实验完毕认真清点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填写所开实验项目相关记录及设备使用记录本,并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

(四)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研究与实验改革工作,在实验室管理和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五)认真查阅学生实验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组织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在拟订实验方案以及在开展实验课题的学术研究中起带头作用;

(六)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试作,并做好试作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待试讲后方可上岗指导实验;

(七)负责本人讲授实验课程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及实验其他相关数据的填写;

(八)负责其授课或者指导他人实验时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兰文理教〔201395号)《兰州文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兰文理教〔201397号)废止。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兰文理教〔201394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肃静、整洁,严禁携带饮料、食品,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纸,保持好实验室环境卫生。

第三条  实验前须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方法、步骤,同时复习有关教材内容。

第四条  实验开始前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向教师汇报,实验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实验步骤进行。

第五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服从教师及有关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实验完毕,须对实验设备进行检查、整理、清点,归还所借仪器,切断水源、电源、气源,清理好实验场地,得到教师准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每次实验按教学要求进行操作,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实验数据和报告要求实事求是,不得伪造和涂改,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爱护国家财产,注意设备和人身安全。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九条  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者,一律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凡违反操作规程,不听劝告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上报给予处分。


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兰文理教〔201395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一)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实验室开放是指实验室面向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做实验的时间和内容,也允许学生来实验室做预习报告。有条件的实验室还应对从事创新活动和科技活动的学生开放,以及承担学生毕业设计所需的实验。

二、实验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一)条件

1.具备完善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及运行机制。

2.具备开放的指导力量和相关条件的保证(材料、仪器设备、指导队伍、开放题目)等。

(二)形式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课余时间进行教学实验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科技文化活动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课余时间进行教学实验型开放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学生可以在实验室给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同一个实验项目允许实验多次,直到获得满意结果为止;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多个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进行“菜单式”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2.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等的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也可根据实验室特点自拟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参与教师的创新课题。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根据兴趣,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内容,结合实验室的性质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性活动。

4.学生科技文化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结合相应实验室的方向自行拟定科技文化活动课题,鼓励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及实施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分管院长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

(二)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学期前三周,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向学院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并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教师用)》,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实验室的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各教学实验室应提前将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场所、参加的对象等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四)学生要求自拟实验课题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并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自拟项目申报表(学生用)》,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五)各实验室必须做好开放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开放实验内容,并提交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七)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每学期第19周前将本学期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汇总表》和《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统计表》。书面总结由学院存档,《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汇总表》和《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统计表》以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完成开放实验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评定创新学分。

(二)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完善全面开放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部分实验室“全天开放”等管理模式,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实验工作。

(三)教务处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及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兰文理教〔2015185


第一条   实验室(包括实习实训室)工作档案是在实践教学、科研及技能培养和实验室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档材料。为了保证实验室工作档案及时和完整地归档,提高实验室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

(一)教学档案

1.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的统计);

2.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安排、学生上课情况、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发情况记录等;

3.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4.优秀实验报告。

(二)技术档案

1.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说明书;

2.实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等技术开发研究成果的有关资料(包括论文、鉴定、专著、专利及其获奖情况);

3.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记录。

(三)行政档案

1.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和本实验室制定的规章制度;

3.实验室的建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实验室管理与建设有关文件和资料;

5.实验室人员历年考核情况;

6.实验室人员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项目数及其工作量;

7.实验室人员工作情况及进修、培训记录;

8.实验室每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9.实验室历年的经费使用情况;

10.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四)仪器物资档案

1.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及金额、固定资产帐卡、随机技术手册;

2.实验室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帐、卡管理;

3.实验室用房及实验桌椅配套情况;

4.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原始记录;

5.单价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报告、领导批复;

6.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及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档材料、设备说明书和全套随机文件;

7.自制设备的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鉴定材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档案要及时、准确输入计算机并按规定时间以盘片方式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自己工作中形成的归档材料上交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短期和与设备共存三种。

第八条   学生上课情况、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记录属短期保存资料,一般至少应保存八年。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应与设备共存,即保存至设备报废日止。

第十条  单价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的申购报告、领导批复、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及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等文档资料、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使用、维修、事故记录等材料复印件由实验室保存,原件交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借阅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全校数据资料后报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实验室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对到期的长期、短期案卷进行清理,确属已失去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批准后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兰州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文理教发〔201625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实践教学重要地位

实践教学涵盖理论教学之外的所有教学环节,既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内实践、军事课、公益劳动、认知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内容,也包括第二课堂,如技能训练、校内实训、学科与技能竞赛,以及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并强化实践教学工作,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对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对此,学校各级管理干部和广大教师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并在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予以全面的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要切实转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传统观念,强调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要以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依托,以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为保障,以有效整合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实践教育各环节管理,努力构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管理,深化改革,提升实践教学层次

(一)优化实践教学体系

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具体要求,对实践教学的内容、组织形式、教学方法等开展系统的设计和优化。合理压缩验证性实验的比例,增加体现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实训项目。注重实践教学内容的专业性和应用性,把第二课堂纳入实践教学体系,实现课内外实践教学的一体化。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优化实践教学环节的过程管理,完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第二课堂的多元协调管理机制。

(二)改革实践教学内容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践教学改革由教务处负责推动,专业性实践教学改革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进。改革的重点是优化实践教学项目,突出教学内容的综合性、设计性特征,创新实验教学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创新创业训练等通识教育实践课教学,要体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大类特点,合理选择实验项目,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要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需要,以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推进综合性、创新性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要加大实验实训项目开发与更新力度,项目年更新率不低于10%。要积极探索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的开放管理机制,扩大学生自主学习的选择空间,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需要。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校外实践育人基地的建设。

(三)推进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和管理模式创新

集中实践包括学年论文、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活动。学年论文等教学环节,要通过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协同,充分利用社会调查、学科与技能竞赛、学生科研等第二课堂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集中实习环节,要突出专业性,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校外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习效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学校层面上突出结果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强化过程管理,形成倒逼机制,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毕业环节的教学质量。

(四)健全第二课堂管理体制

适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完善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机制。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科学、规范、系统地安排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按照主题化、项目化的原则,以及“模块为框架、活动为载体、项目定学分”的思路,设立学科与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训练、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团活动、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及文体比赛等课外学分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活动。各学院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搭建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鼓励广大教师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开放性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和科研活动。

三、推进合作,加强建设,改善实践教学条件

(一)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加强校内各类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时更新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完好率,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环境,不断完善实验室功能。加大在建各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建设一支责任心强、水平高、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队伍,逐步扩大实验室开放。

(二)推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构建基于“双赢”格局的校企深度合作办学模式,以较高级别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为契机,以教学改革项目为突破口,进一步推动校外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每个专业至少需要建设2个以上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四、加大投入,优化配置,夯实实践教学基础

(一)保障实践教学经费投入

科学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分配实践教学经费。各二级学院要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确保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到位,严格落实兰州文理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二)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建立一支年龄、知识、职称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加强岗位在职培训,提升校内实验教师队伍业务水平。在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中设立实践教学专项,推动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开展实践教学教材及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工作。

五、构建标准,完善监控,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一)建立实践教学质量标准

各专业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制订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基于过程管理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照质量标准,要求做到计划、大纲、经费、教师、场所和考核落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完善由质量标准、评价、反馈、调整四个系统组成的基于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校、院两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对学校各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各二级学院是实施实践教学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质量监控与评估小组,负责日常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落实质量保证措施。要建立教师、学生与社会相结合的三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及时收集、评估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以便进一步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六、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确保实践教学工作有序开展

《人才培养方案》是各专业进行人才培养的宏观设计蓝图,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适时足量开出。教务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不可替代性,指定分管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践教学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强化管理、务求实效。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践教学有关重大问题的规划、设计及实施工作,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及资源整合、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等。确保实践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稳步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兰文理教发〔2023257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宣贯工作的通知》及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最大限度消除实验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切实加强我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我校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特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实验室火灾防控水平为重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采取有力举措,深入排查实验室火灾隐患,全面整治实验室消防安全问题,努力实现实验室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分百,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实验室火灾,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成立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1.领导机构

为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和主管消防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保卫处负责同志及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管理人员

校级层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员由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同志担任,各二级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员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相应的人员,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宣传及教育培训

1.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教务处、保卫处及校团委密切配合,利用宣传栏、标语横幅、电子屏、网页、微信公众号、学生会等渠道,加强对《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学习教育,提升宣传效果。各二级学院通过主题班会、交流讨论、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知识在全校师生中得到普及。

2.保卫处牵头、二级学院配合,联系邀请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消防管理专家或其他消防救援机构有资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员及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教职工、学生和科研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强调实验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教务处牵头组织学习《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传达《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4.各二级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范畴,严格执行《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兰文理教〔201395号),对新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工作、学习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相关实验室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考试,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

5.保卫处应将实验室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纳入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范畴,联系各二级学院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演练。每次演练完成后,要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风险隐患排查

1.各二级学院对标《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按照“全覆盖、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治理,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加强巡查力度,对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实验室消防安全大检查。将实验室安全巡查情况纳入学院教学工作年终考核评价体系。

(四)强化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1.教务处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办法,明确具体内设机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明确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到人。

2.保卫处联系有资质的消防安全管理专家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对管理使用的实验室逐一开展风险识别,确定危险源或认定各实验室消防安全等级,对存在重要危险源的特殊实验室,全面排查实验物品以及实验环节可能存在的爆炸起火风险,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预防与管控方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各二级学院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实验过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员,建立完善校、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隐患排查体系。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监控落实,确保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生实验时老师必须全程跟班指导。确保实验开始前,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提醒参加实验人员严守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各类反应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温度异常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验结束后,要对场所及时进行清理,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经安全检测无误后方可离开。对有特殊要求需保持24小时供电供气的,应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三、工作阶段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宣传及教育培训阶段

202391日至2023930

(二)实验室风险隐患排查阶段

2023108日至20231031

(三)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建设阶段

2023111日至20231130

四、工作要求

(一)主管实验室工作和消防工作的部门领导为对消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院长是直接责任人。要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力做好学院实验室的消防工作。

(二)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实验室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教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及其他涉及到的相关机关教辅单位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确保实验室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要坚持实验室安全每周自查制度,每月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报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兰文理教发〔2023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或实训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反应。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积极善后,依法追责。实验室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完成相关的恢复重建工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为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为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对实验室突发事故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七条 为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一)Ⅰ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Ⅱ级事故: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Ⅲ级事故: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Ⅳ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未造成人员伤害,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小的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分级响应和后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现场人员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处置(疏散人员、紧急施救等)并报告事发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安全责任领导,事发二级学院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初步判定事故情况并进行现场处置的同时,将事故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十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Ⅰ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组长到场组织、指挥,学校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Ⅱ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副组长到场组织、指挥,学校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全力配合进行现场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三)发生Ⅲ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与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到场组织、指挥,学校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全力配合进行现场救援;教务处负责人将处置救援进展情况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即时汇报。

(四)发生Ⅳ级事故时,事发单位启动二级学院的应急预案,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处置救援进展情况向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即时汇报。

第十一条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脱离险境、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的危害被排除时,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根据校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学校成立事故认定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常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引发火灾的原因,如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带电电气设备、可燃金属等。

(二)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

(三)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精密仪器等贵重设备,应使用卤代烷灭火器灭火。

2.易燃可燃液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引发的火灾,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3.带电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土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进行灭火。

4.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可燃金属引发的火灾,应使用特殊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切忌用水扑救,水与钠、钾起反应放出大量热和氢,会促进火灾猛烈发展。

第十五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发生爆炸时,现场人员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迅速关闭相关管道阀门或搬离危险物品,防止再次发生爆炸。

(二)当爆炸现场明显威胁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及邻近实验室人员迅速逃离爆炸现场。

(三)爆炸引发火灾时,按照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能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二)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跳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院接替救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二)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根据现场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设备发生泄漏时应紧急停用,并关闭前置阀门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堵住泄漏处以控制泄漏源。

2.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并根据防护等级标准选择相应等级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等。

3.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事发二级学院确定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范围,将区域内人员疏散至泄漏区域的侧风向或上风向等安全地带,并根据泄漏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浓硫酸要先用干布将其擦去),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化学品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误食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二十条 实验室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机械设备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实验作业过程中如机械设备因故障、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行,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并关闭设备电源开关。

2.叉车举升货物到高空时如发生不能放下的故障,作业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如短时间内设备维修无法恢复正常时,应用隔离带将叉车隔离。

(二)机械设备伤人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实验作业活动,并将伤员送往校医务室进行初步救治。

2.受软组织伤、擦伤、一般挫伤等轻伤员经校医务室处理后可视情况再送医院检查;出现骨折及脱位、严重挤压伤、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内脏损伤以及外伤性窒息引起的心跳骤停,呼吸困难,深度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等的重伤员和危重伤员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起送至医院。

3.做好现场安全警戒。稳定现场师生的情绪,查看周边其他设施,预防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跌落、爆炸现象,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警

(一)校园内安全事故,应先向保卫处报告,向保卫处总值班室(868511024小时值班)致电求助,应说明: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你的姓名、位置、联系电话。实验室安全事故,同时报教务处(8556225),水电安全事故,同时报后勤管理处(8685086)。

(二)常用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医疗急救:120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各单位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其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

(二)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四)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副职领导。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责任人员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教学事故

4.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5.学生违纪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

对学院和学院领导评奖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室内格局,或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四)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购买、使用、保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要求处置实验废弃物的。

(五)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隐瞒不报,或接到相关报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验室的。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的。

(七)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九)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指令的。

(十)接到学院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后,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的。

(十一)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全责任中,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的处分,可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处分,需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违纪处分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相应学生管理部门依据责任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条款中涉及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牵头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学校党委决策。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后,交由相关单位依工作职能进行追责处理。

(一)处理决定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并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直接书面对接相关单位执行。

(二)处理决定为取消教职工评奖评优资格的,由相应具备评奖评优职能的部门执行。

(三)处理决定为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依据学生的身份,由二级学院、学生处及留学生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被追究个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追责执行单位或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三章  安全工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职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优,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和个人适当奖励,激发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工作热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奖惩时限的,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教学事故处分的,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兰文理教〔202482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原《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兰文理教〔2023338号)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兰文理教发〔20233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专业设置及教学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能源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科学、电气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

(四)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条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二级学院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高危险等级)、Ⅱ级(较高危险等级)、Ⅲ级(中度危险等级)、Ⅳ级(低度危险等级)4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5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分,涉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中等,风险程度中等。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60L(或Kg)且小于8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30L(或Kg)且小于40L(或Kg);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外的射线装置;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涉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危险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40L(或Kg)且小于6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大于等于20L(或Kg)且小于30L(或Kg);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涉及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数量少,风险程度低。

未列入以上3类的或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的实验室定为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四条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Ⅰ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所在学院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和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学院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Ⅱ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较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所在学院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经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学院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Ⅲ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有选择的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适当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相应记录,报所在学院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Ⅳ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可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学院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二级学院报备,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二级学院,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2.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参考分级依据

/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使用剧毒化学品;

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20~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基础设备老化;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风险源

25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5~20L

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50~10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kg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10

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涉及压力实验;

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5L

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50L

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 Lkg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5

存储普通气体1~4瓶;

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kg

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



















附件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序号

实验室分类

分类参照依据

1

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2

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3

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4

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5

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附件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管理要求

实验室分级

/红色级实验室

/橙色级实验室

/黄色级实验室

/蓝色级实验室

安全检查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安全培训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安全评估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条件保障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兰文理教发〔2023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党委、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实验室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院、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指导原则,层层分解和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分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校教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主要职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的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组织对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第六条校领导的职责

(一)书记、校长根据“党政同责”的原则,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政策与法规在学校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二)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负责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

第七条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处

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同时也是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部门,对本科生实验教学安全教育与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负主要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制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督促、协调二级学院落实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签订,检查和考核责任落实情况,监督落实二级、三级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校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指导和监督校内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认定、处罚建议、处罚报批和处罚通报;负责协调配合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对学院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保卫处

是学校消防的管理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楼宇内现有消防器材及报警设施(不含管网)的正常使用;负责监督检查消防通道保证通畅;负责并监督实验室自行组织及参与消防安全演练;负责协助教务处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实验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条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各二级学院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学院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依据实验室危险源性质及安全风险程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化体系化;建立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教学实验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估;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危险源、风险点以及安全管理和应对措施;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及实践教学大纲时,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消防应急演练;组织编制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宣传手册;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参与检查不得低于6次;组织并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安全准入;负责协调配合环保、公安、应急管理和学校等部门开展涉及本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应急救援。

存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其实验室安全职责还应包括: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流程,按照相关危险化学品采购报批流程相对应管理机关进行报批备案并建立学校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容器、钢瓶、射线装置等危险源的管控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相关通知、信息、管理情况;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实验室的职责

各级实验室、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训平台负责人或管理员,是所在实验室、中心或平台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或中心、平台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化学品采购领用办法、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做好本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的事前安全评估工作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保证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的督促落实;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实登记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的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钢瓶、特种设备等;梳理实验室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订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履行实验室安全巡查职责;及时更新安全钥匙;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及本学院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通过相应考核;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人报告;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及本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和考核体系,考核与追究各层级的管理责任。每年初,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与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级学院内部也应按管理层级层层签订责任书。每年底,学校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专项考核;各二级学院也应组织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实绩,按照《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奖励或追责。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师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认真履职、屡查屡犯、多次被通报、隐患不认真整改及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奖励或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或实训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 一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 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反应。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 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积极善后,依法追责。实验室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完成相关的恢复重建工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为应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为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办公室为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对实验室突发事故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七条 为有效处置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的控制难度,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一)A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 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B级事故: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C级事故: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破坏,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D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未造成人员伤害, 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小的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但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分级响应和后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现场人员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处置(疏散人员、紧急施救等)并报告事发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安全责任领导。事发二级学院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初步判定事故情况并进行现场处置的同时,将事故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

第九条 优化紧急信息报送方式,采取先口头报告、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等方式,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报告的内容包括:

(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第十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发生A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组长到场组织、指挥,学校各相关应急救援单位配合进行现场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B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副组长到场组织、指挥,学校各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全力配合进行现场救援;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并向学校相关处室和单位及时报告。

(三)发生C级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与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到场组织、指挥, 学校相关应急救援单位全力配合进行现场救援;教务处负责人将处置救援进展情况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时汇报。

(四)发生D级事故时,事发单位启动二级学院的应急预案,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处置救援进展情况向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即时汇报。

第十一条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被基本消除,受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脱离险境、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次生和衍生的危害被排除时,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 由学校成立事故认定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常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引发火灾的原因,如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带电电气设备、可燃金属等。

(二)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

(三)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精密仪器等贵重设备,应使用卤代烷灭火器灭火。

2.易燃可燃液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引发的火灾,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3.带电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土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进行灭火。

4.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可燃金属引发的火灾,应使用特殊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切忌用水扑救,水与钠、钾起反应放出大量热和氢,会引发火势猛烈发展。

第十五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发生爆炸时,现场人员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迅速关闭相关管道阀门或搬离危险物品,防止再次发生爆炸。

(二)当爆炸现场明显威胁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及邻近实验室人员迅速逃离爆炸现场。

(三)爆炸引发火灾时,按照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首先应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能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二)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以5秒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 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跳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院接替救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二)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根据现场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相关设备发生泄漏时应紧急停用,并关闭前置阀门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堵住泄漏处以控制泄漏源。

2.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并根据防护等级标准选择相应等级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等。

3.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态势,事发二级学院确定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范围,将区域内人员疏散至泄漏区域的侧风向或上风向等安全地带, 并根据泄漏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浓硫酸要先用干布将其擦去),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 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下一步处理。

(二)化学品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 时间应不少于15 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 误 食 中 毒 。 要 立 即 刺 激 催 吐 (可 视 情 况 采 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二十条 实验室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机械设备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实验作业过程中如机械设备因故障、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行,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并关闭设备电源开关。

2.叉车举升货物到高空时如发生不能放下的故障,作业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如短时间内设备维修无法恢复正常时,应用隔离带将叉车隔离。

(二)机械设备伤人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实验作业活动,并将伤员送往校医务室进行初步救治。

2.受软组织伤、擦伤、一般挫伤等轻伤员经校医务室处理后可视情况再送医院检查; 出现骨折及脱位、严重挤压伤、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内脏损伤以及外伤性窒息引起的心跳骤停、呼吸困难、深度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等的重伤员和危重伤员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起送至医院。

3.做好现场安全警戒。稳定现场师生的情绪,查看周边其他设施,预防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跌落、爆炸,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警

(一)校园内安全事故,应先向保卫处报告, 向保卫处总值班室(868511024 小时值班)致电求助,应说明: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本人姓名、位置、联系电话。实验室安全事故, 同时报教务处(8556225),水电安全事故, 同时报后勤管理处(8685086)。

(二)常用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医疗急救:120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撰稿: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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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程诗然
审核:张莉